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版
(0980605 全文修正)
當事人本於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裁決決定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者,得於裁決決定書經法院核定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前項聲請,債權人得以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法院不得再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始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除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外,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雇主之不當勞動行為,其有涉及給付或僱傭關係者,因當事人之身分權或工作權之確保,具有急迫性,第一項明定得透過強制執行保全其權益。 三、第二項明定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原因之釋明,更進一步明定為此釋明後,法院不得再命債權人免供擔保後始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四、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除第五百二十九條債務人未依期起訴,為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原因之規定外,應予準用,爰為第三項規定。 五、另於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情形,自應許他方當事人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爰為第四項規定。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強制執行名詞
- 核定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第五百二十九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529 條條文
-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8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雇主之不當勞動行為,其有涉及給付或僱傭關係者,因當事人之身分權或工作權之確保,具有急迫性,第一項明定得透過強制執行保全其權益。 三、第二項明定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原因之釋明,更進一步明定為此釋明後,法院不得再命債權人免供擔保後始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四、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除第五百二十九條債務人未依期起訴,為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原因之規定外,應予準用,爰為第三項規定。 五、另於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情形,自應許他方當事人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爰為第四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