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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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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本於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裁決決定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者,得於裁決決定書經法院核定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2. 2.前項聲請,債權人得以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法院不得再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始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3. 3.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除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外,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4. 4.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0980605 全文修正)

當事人本於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裁決決定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者,得於裁決決定書經法院核定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前項聲請,債權人得以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法院不得再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始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除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外,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雇主之不當勞動行為,其有涉及給付或僱傭關係者,因當事人之身分權或工作權之確保,具有急迫性,第一項明定得透過強制執行保全其權益。   三、第二項明定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原因之釋明,更進一步明定為此釋明後,法院不得再命債權人免供擔保後始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四、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除第五百二十九條債務人未依期起訴,為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原因之規定外,應予準用,爰為第三項規定。   五、另於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情形,自應許他方當事人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爰為第四項規定。

(098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雇主之不當勞動行為,其有涉及給付或僱傭關係者,因當事人之身分權或工作權之確保,具有急迫性,第一項明定得透過強制執行保全其權益。   三、第二項明定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原因之釋明,更進一步明定為此釋明後,法院不得再命債權人免供擔保後始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四、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除第五百二十九條債務人未依期起訴,為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原因之規定外,應予準用,爰為第三項規定。   五、另於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情形,自應許他方當事人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爰為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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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0 條規定:「當事人本於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裁決決定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者,得於裁決決定書經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