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 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 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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