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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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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 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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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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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80605 全文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   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序文及第一款至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法院受理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僅能就勞資爭議之協調方案、調解方案及仲裁判斷得否強制執行予以審查,無權審酌其實體事項,爰將現行條文第四款刪除。

  • 駁回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裁判名詞
(09806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序文及第一款至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法院受理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僅能就勞資爭議之協調方案、調解方案及仲裁判斷得否強制執行予以審查,無權審酌其實體事項,爰將現行條文第四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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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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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0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 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