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61 條
依本法成立之調解,經法院裁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依前條第二款規定駁回,或除去經駁回強制執行之部分亦得成立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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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1條,依該法成立的調解,如果經法院裁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就視為調解不成立。但如果經駁回的部分除去後仍然可以成立的情況,則不適用這個規定。 範例:根據上述的案例內容,就可以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1條對應,該條規定了當調解不成立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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