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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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605 全文修正)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合併修正。 二、原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有關於調解、仲裁等期間不得為爭議行為之規定業經合併為修正條文第八條。考量罰鍰之實效性,恆與行為人之經濟實力有關,爰區分雇主與雇主團體、工會及勞工,分別於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其罰鍰額度。
- 第八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8 條條文
(098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合併修正。 二、原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有關於調解、仲裁等期間不得為爭議行為之規定業經合併為修正條文第八條。考量罰鍰之實效性,恆與行為人之經濟實力有關,爰區分雇主與雇主團體、工會及勞工,分別於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其罰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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