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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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遴聘之仲裁委員名單於仲裁委員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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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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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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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