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 條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工作權,調和雇主的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而造成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護社會安定。根據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631號裁判意旨,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並非重大,且雇主尚有解僱以外懲戒該違規勞工之手段時,應優先考慮繼續僱傭關係,斟酌一切情狀,採取其他較輕手段懲戒,換言之,解雇應為雇主終極、最後不得已之手段,即所謂之解雇最後手段性,否則即為雇主對於解雇權之濫用,解雇行為無效。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法之立法目的,乃基於憲法之規定,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避免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對社會造成衝擊,損害勞工權益;為期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有一定之程序及原則,爰制定本法,以穩定社會及經濟秩序。
本法之立法目的,乃基於憲法之規定,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避免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對社會造成衝擊,損害勞工權益;為期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有一定之程序及原則,爰制定本法,以穩定社會及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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