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應逐年提列足夠之準備金,其金額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但決算發生虧損者,得不提列。
根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2條,工會應逐年提列足夠的準備金,其金額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但決算發生虧損者,得不提列。例如,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辦法第22條第5款規定管理委員會對會費及互助金給付標準之調整必須經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顯示了法條所涵蓋的決策機制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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