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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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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2. 2.受政府補助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來看,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7條規定了工會財務憑證、帳簿、報表等的保存期限,分為會計簿籍和會計報告至少保存十年,憑證至少保存五年。此規定確保了財務資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舉例來說,根據上訴案例中提到的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各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至少保存十年,這與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7條中的規定相符合。 再舉一例,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利事業未保存憑證可能面臨被處罰的情況,這也和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7條第一項的規定相吻合。 因此,從上述法規及相關案例來看,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7條的規定是基於確保財務資料保存和真實性的需要。

  • 債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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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 27 條規定:「工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