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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遴聘之仲裁委員,每屆任期為三年。
  2. 地方主管機關於任期中增聘仲裁委員者,其任期至該屆仲裁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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