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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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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備置之仲裁委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歷及經歷。 三、現任職務。 四、專長。 五、勞資關係之處理經驗。 六、遴聘日期。
  2. 2.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仲裁委員名冊公告之。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備置之仲裁委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歷及經歷。 三、現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