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23

快速跳轉
  1. 1.勞資爭議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應作成仲裁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準用本法第十條所列之事項。 二、勞資爭議申請交付仲裁之日期。 三、舉行仲裁會議之日期及起訖時間;如有數次,應逐次分別記載。 四、舉行仲裁會議之地點。 五、雙方當事人之主張及陳述。 六、調查事實之結果。 七、仲裁委員所提之意見。 八、仲裁會議之要旨。 九、雙方當事人之簽名。 十、仲裁人或仲裁委員之姓名及簽名。
  2. 2.前項紀錄,應於每次仲裁會議結束之日起十日內,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3. 3.仲裁紀錄及相關案卷應保存十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所提供的資料中,我無法確定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23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抱歉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 23 條規定:「勞資爭議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應作成仲裁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準用本法第十條所列之事項。 二、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