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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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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之申請,應提出調解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時,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調解事項。 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選定之調解方式。

深度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調解需提出調解申請書,並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等資料,以及請求調解的事項,還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選定的調解方式。 參考資料: 根據本案件中的法律判決書,再審被告於92年 9月10日填具「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處理,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在卷中可稽。這個案例可以作為申請調解所應提出的調解申請書的範例之一,其中包括了當事人的基本資料和請求調解的事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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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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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10 條規定:「調解之申請,應提出調解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