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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指派調查之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調查報告,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一千三百五十元計。
  2. 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裁決決定建議書,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二千三百元計。每案調查報告與裁決決定建議書共計以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為限,並依裁決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裁決決定書。
  3. 前項裁決決定書,裁決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另指派裁決委員撰寫,每件支給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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