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7.17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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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委員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以下簡稱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步審查,每人支給初審費新臺幣一千五百二十五元。
- 裁決委員出席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有關當事人到會說明之初審會議時,每次支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案每次調查會議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每位裁決委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 受指派調查之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調查報告,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一千三百五十元計。
- 裁決委員應親自撰寫裁決決定建議書,並支給撰稿費,每千字以新臺幣二千三百元計。每案調查報告與裁決決定建議書共計以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為限,並依裁決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決定撰寫裁決決定書。
- 前項裁決決定書,裁決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另指派裁決委員撰寫,每件支給新臺幣二千元。
裁決委員出席裁決委員會議,每次支給裁決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主任裁決委員綜理裁決委員會分案及相關事務,每月支給兼職費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本標準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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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7.1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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