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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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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常務裁決委員依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針對裁決案件之初步審查意見書、調查紀錄、調查報告、裁決決定建議書及裁決決定書進行審查,每件各支給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五百二十五元。
  2. 2.前項裁決案件之調查紀錄審查費,每案以支給四次為限。
  3. 3.常務裁決委員出席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裁決案件審理或行政救濟之諮詢會議,每次支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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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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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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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第 8 條規定:「常務裁決委員依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針對裁決案件之初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