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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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常務裁決委員依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針對裁決案件之初步審查意見書、調查紀錄、調查報告、裁決決定建議書及裁決決定書進行審查,每件各支給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五百二十五元。
- 2.前項裁決案件之調查紀錄審查費,每案以支給四次為限。
- 3.常務裁決委員出席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裁決案件審理或行政救濟之諮詢會議,每次支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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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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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不當勞動行為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14 條條文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2 條條文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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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