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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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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生活補貼或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同一事實重複領取。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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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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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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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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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第 1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生活補貼或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