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勞動基準法 第 81 條(處罰之客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2.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