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十一 章 罰則
>
勞動基準法
第 81 條
(處罰之客體)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法人
之
代表人
、法人或
自然人
之
代理人
、
受僱人
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
罰金
或
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工資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3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4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退休 §5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59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技術生 §64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70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監督與檢查 §72
開新分頁
第 十一 章 罰則 §75
開新分頁
第 十二 章 附則 §8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