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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罰則
>
勞動基準法
第 80-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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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違反本法經
主管機關
處以
罰鍰
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
期日
、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
審酌
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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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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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工資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3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4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退休 §5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59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技術生 §64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70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監督與檢查 §72
開新分頁
第 十一 章 罰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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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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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7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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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公怖 VA相關內容 二項:審查標準「違反人數、累計次數、未依法幾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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