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80-1 條
- 1.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2.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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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規定,違反勞基法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並限期改善。
Q · 公司被罰勞基法罰鍰,名字會被公開公布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違反勞基法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本條用『應』字,是強制規定,主管機關沒有裁量空間,繳了罰鍰也撤不下公布。公布資訊保存期間依各縣市規定,通常至少一年以上。同時主管機關會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每次都是獨立行政處分。
白話解讀
罰鍰不是勞基法罰則最痛的部分。最痛的是這條:你的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罰了多少錢、違反哪一條、什麼時候被罰,全部公布在政府網站上,所有人都看得到。求職者會看到,客戶會看到,投資人會看到,競爭對手更會看到。這就是行政法上的「影響名譽處分」,對很多企業來說,公布姓名的殺傷力遠大於罰鍰本身。第一項還有兩顆牙:限期令其改善,以及屆期未改善則按次處罰。所以流程是這樣的:你違規被罰,同時公布姓名,同時給你一個改善期限。期限內改了,故事結束。沒改?再罰一次,再公布一次。第二項給了主管機關量刑的三把尺:違反行為涉及多少勞工、你是第幾次被罰、你欠了勞工多少錢。五百人的公司違規跟五人的公司違規,同一條法律,但罰鍰金額可以天差地別。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為違規公布條款,建立行政罰結合聲譽罰的雙重制度:違反勞基法被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強制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量罰得審酌違反行為涉及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及未依法給付之金額。本條 2015 年增訂、2020 年擴充公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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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違反勞基法會被公布姓名嗎?▾
會。第 80-1 條第 1 項用『應公布』是強制規定,只要被處以罰鍰就會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Q2公布姓名是強制還是裁量?▾
強制。本條用『應』字,主管機關沒有裁量空間,繳了罰鍰也撤不下公布,除非透過訴願撤銷罰鍰處分本身。
Q3罰鍰金額怎麼算?▾
依第 80-1 條第 2 項三因素裁量:違反行為涉及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未依法給付之金額。各縣市政府另有內部裁罰基準表,初犯接近下限、累犯逐次加重。
Q4改善後公布資料會撤掉嗎?▾
不會主動撤除。改善後可主動通知勞動局縮短被關注時間,但已公布資料依各縣市規定保存通常至少一年以上。
Q5怎麼查違規企業?▾
上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announcement.mol.gov.tw),輸入公司名稱或統編查詢。
Q6哪些違規會觸發公布?▾
違反第 78 條(資遣費退休金)、第 79 條(勞動條件如工時、加班費、休假、薪資)、第 79-1 條(勞檢配合)、第 80 條(妨礙檢查)所有罰鍰均適用。
Q7限期改善是多久?▾
由主管機關個案裁定,通常 30 至 90 天。屆期未改善即按次處罰,無上限。
Q8按次處罰怎麼算?▾
每次罰鍰都是獨立行政處分,可分別提訴願,但改善義務不會因訴願暫停。新罰單會在改善期限後依勞檢複查結果做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labor_act_80_1 | gender_equality_act_38_1 | osh_act_49 | food_safety_act_56_1 |
|---|---|---|---|---|
| 公布主體 | 事業單位 + 負責人姓名(雙公布) | 事業主名稱 + 負責人姓名 | 事業單位名稱 + 工地名稱 + 負責人姓名 | 事業單位 + 負責人姓名 + 產品名稱 |
| 公布內容 | 處分期日、違反條文、罰鍰金額(109 年擴充) | 處分理由與內容 | 事業概況、災害情形、處分內容 | 違規產品、批號、處分內容 |
| 改善機制 | 限期改善 + 屆期未改按次處罰 | 限期改善但未明定按次處罰 | 限期改善 + 重大職災可勒令停工 | 限期改善 + 命下架回收 |
| 公布性質 | 強制(應公布) | 強制(應公布) | 強制(應公布) | 強制(應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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