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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動基準法 第 80-1 條

  1. 1.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2. 2.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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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規定,違反勞基法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並限期改善。

Q · 公司被罰勞基法罰鍰,名字會被公開公布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違反勞基法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本條用『應』字,是強制規定,主管機關沒有裁量空間,繳了罰鍰也撤不下公布。公布資訊保存期間依各縣市規定,通常至少一年以上。同時主管機關會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每次都是獨立行政處分。

白話解讀

罰鍰不是勞基法罰則最痛的部分。最痛的是這條:你的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罰了多少錢、違反哪一條、什麼時候被罰,全部公布在政府網站上,所有人都看得到。求職者會看到,客戶會看到,投資人會看到,競爭對手更會看到。這就是行政法上的「影響名譽處分」,對很多企業來說,公布姓名的殺傷力遠大於罰鍰本身。第一項還有兩顆牙:限期令其改善,以及屆期未改善則按次處罰。所以流程是這樣的:你違規被罰,同時公布姓名,同時給你一個改善期限。期限內改了,故事結束。沒改?再罰一次,再公布一次。第二項給了主管機關量刑的三把尺:違反行為涉及多少勞工、你是第幾次被罰、你欠了勞工多少錢。五百人的公司違規跟五人的公司違規,同一條法律,但罰鍰金額可以天差地別。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為違規公布條款,建立行政罰結合聲譽罰的雙重制度:違反勞基法被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強制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量罰得審酌違反行為涉及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及未依法給付之金額。本條 2015 年增訂、2020 年擴充公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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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公布在違規名單上可以要求撤下來嗎?

原則上不行。本條用的是『應公布』,是強制性規定,不是裁量性規定。可以對罰鍰處分本身提訴願,如果訴願成功(處分被撤銷),公布自然失去依據。但只要罰鍰處分有效,公布就不會撤。109 年修法後更明確要求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資訊透明度只會越來越高。

Q2主管機關怎麼決定罰多少?

第二項列了三個法定考量因素:涉及的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未依法給付的金額。實務上各縣市政府另有內部裁罰基準表(如『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把不同違規行為對應到不同的罰鍰起點。初犯通常接近法定下限,累犯逐次加重。

Q3我是小公司只有一個員工違規,會被罰很重嗎?

違反人數是量罰因素之一。只有一個員工受影響,罰鍰通常接近法定下限。但如果你是累犯,累計違法次數會把罰鍰往上推。不管金額多少,公司名稱一樣會被公布。對小公司來說,公布姓名的影響可能比罰鍰本身更大。

Q4勞基法第 80-1 條是什麼?

違規公布條款,建立行政罰結合聲譽罰的雙重制度。違反勞基法被罰必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

Q5違規公布制度是什麼?

主管機關透過公開違規資訊發揮市場機制督促遵法,屬於行政法上的『影響名譽之處分』。

Q6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屆期未改善連續處罰,每次為獨立行政處分,可分別提訴願但改善義務不暫停。

Q7勞動部違規查詢系統是什麼?

勞動部建置之公開資料庫 announcement.mol.gov.tw,依本條規定公布違規事業單位資訊。

Q8怎麼查違反勞基法的公司?

上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announcement.mol.gov.tw)輸入公司名稱或統編查詢。

Q9怎麼避免被列入公布名單?

建立內部稽核 → 配合勞檢 → 改善期內處理 → 主動通報 → 累犯預警。詳見 howto_steps 5 步驟。

Q10罰鍰金額怎麼計算?

依第 2 項三因素: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未依法給付金額。各縣市另有裁罰基準表,初犯接近下限、累犯加重。

Q11公司被公布怎麼救濟?

對罰鍰處分本身提訴願(30 日內),訴願成功公布自動失去依據。但訴願期間改善義務不停。

Q12勞基法 80-1 vs 性別工作平等法 38-1 哪個重?

勞基法 80-1 公布內容更詳細(含處分期日、條文、金額),性平法 38-1 較簡略,但兩者都是強制公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labor_act_80_1gender_equality_act_38_1osh_act_49food_safety_act_56_1
公布主體事業單位 + 負責人姓名(雙公布)事業主名稱 + 負責人姓名事業單位名稱 + 工地名稱 + 負責人姓名事業單位 + 負責人姓名 + 產品名稱
公布內容處分期日、違反條文、罰鍰金額(109 年擴充)處分理由與內容事業概況、災害情形、處分內容違規產品、批號、處分內容
改善機制限期改善 + 屆期未改按次處罰限期改善但未明定按次處罰限期改善 + 重大職災可勒令停工限期改善 + 命下架回收
公布性質強制(應公布)強制(應公布)強制(應公布)強制(應公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韓國근로기준법 제43조의2(체불사업주 명단 공개制度,韓國勞動部公布欠薪雇主名單)
🇨🇳 中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27条(社会公布违法案件,部分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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