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86 條
-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2.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基法第86條記載本法及5次重大修法的精確施行日期,原始條文公布日施行,重大修正另訂生效日。
Q · 勞基法修法是公布就立刻生效嗎?
勞基法第86條規定,原始條文自73年公布日施行;後續89、104、105、107年共5次重大修法,分別指定不同施行日期。例如105年12月21日修正的第37、38條(一例一休核心條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107年1月10日修正之條文自107年3月1日施行。修法過渡期內發生的勞資爭議,必須先確認事件發生時點對應的條文版本。
白話解讀
這條讀起來像一份時間表,密密麻麻寫滿了日期。但每一個日期背後都是一場政治角力。勞基法從民國73年公布施行到現在,經歷過多次重大修法。有些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有些卻特別指定了延後生效的日期。為什麼要延後?因為影響太大,企業需要時間調整。民國104年修正的第28條(工資優先受清償)給了8個月緩衝期,因為涉及銀行授信制度的調整。民國105年的一例一休修法指定106年1月1日施行。107年的再次修正則訂在3月1日。這些日期不是隨便選的,每一個都是立法院和行政院在「勞工保護力道」與「企業調適時間」之間拉扯的結果。對你來說,這條的實際意義是:當你要確認某一條勞基法的規定到底「現在適不適用」,最終答案在這裡。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86條為施行日期條款,記載本法及歷次修正條文的生效時點。第一項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第二項記載89年、104年、105年修法的個別施行日期;第三項記載107年修法的施行日期。是勞基法新舊法適用判斷的版本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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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基法第86條在規定什麼?▾
勞基法本法及歷次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是版本控制的條款。
Q2勞基法修法後是不是立刻生效?▾
不一定。原始條文公布日施行,但重大修法經常設緩衝期,要看86條的具體規定。
Q3一例一休什麼時候上路的?▾
105年12月21日修正的第37、38條,依86條第二項自106年1月1日施行。
Q4107年勞基法再修是什麼時候生效?▾
107年1月10日修正的條文,依86條第三項自107年3月1日施行。
Q5修法過渡期發生的勞資爭議怎麼算?▾
看事件發生時點對應的條文版本,過渡期內適用的可能是修法前的舊規定。
Q6怎麼查勞基法某條目前的最新版本?▾
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上的條文永遠是現行版本,「法規沿革」可看歷史版本。
Q7工資債權優先受清償的修法什麼時候生效?▾
104年2月4日修正的第28條第1項,依86條第二項自公布後8個月施行。
Q8輪班間隔11小時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105年12月21日修正的第34條第2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不是直接寫死在86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施行依據 | 生效日期 | 重要性 |
|---|---|---|---|
| 原始施行(73年) | 第86條第一項 | 公布日 | 勞基法整體上路 |
| 89年修正第30條 | 第86條第二項 | 90年1月1日 | 工時雙週84小時上路 |
| 104/2/4修正第28條第1項 | 第86條第二項 | 104年10月4日(公布後8個月) | 工資債權優先受清償(影響銀行授信) |
| 104/6/3修正條文 | 第86條第二項 | 105年1月1日 | 工時雙週84縮為單週40小時 |
| 105/12/21修正第37、38條 | 第86條第二項 | 106年1月1日 | 一例一休核心條文上路 |
| 105/12/21修正第34條第2項 | 第86條第二項 | 由行政院定(106/3/1) | 輪班間隔11小時,行政院另定 |
| 107/1/10修正條文 | 第86條第三項 | 107年3月1日 | 加班彈性化、特休遞延、輪班間隔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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