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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動基準法 第 86 條

  1.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2.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3. 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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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基法第86條記載本法及5次重大修法的精確施行日期,原始條文公布日施行,重大修正另訂生效日。

Q · 勞基法修法是公布就立刻生效嗎?

勞基法第86條規定,原始條文自73年公布日施行;後續89、104、105、107年共5次重大修法,分別指定不同施行日期。例如105年12月21日修正的第37、38條(一例一休核心條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107年1月10日修正之條文自107年3月1日施行。修法過渡期內發生的勞資爭議,必須先確認事件發生時點對應的條文版本。

白話解讀

這條讀起來像一份時間表,密密麻麻寫滿了日期。但每一個日期背後都是一場政治角力。勞基法從民國73年公布施行到現在,經歷過多次重大修法。有些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有些卻特別指定了延後生效的日期。為什麼要延後?因為影響太大,企業需要時間調整。民國104年修正的第28條(工資優先受清償)給了8個月緩衝期,因為涉及銀行授信制度的調整。民國105年的一例一休修法指定106年1月1日施行。107年的再次修正則訂在3月1日。這些日期不是隨便選的,每一個都是立法院和行政院在「勞工保護力道」與「企業調適時間」之間拉扯的結果。對你來說,這條的實際意義是:當你要確認某一條勞基法的規定到底「現在適不適用」,最終答案在這裡。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86條為施行日期條款,記載本法及歷次修正條文的生效時點。第一項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第二項記載89年、104年、105年修法的個別施行日期;第三項記載107年修法的施行日期。是勞基法新舊法適用判斷的版本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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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07年修的勞基法到底改了什麼?為什麼要另外訂施行日期?

107年這次修的是加班時數上限、輪班間隔、特休假遞延等規定(俗稱「勞基法再修」)。因為企業排班系統和人力配置需要時間調整,所以不是公布當天生效,而是訂在107年3月1日,給了將近兩個月的緩衝。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加班爭議發生在107年1月11日到2月28日之間,適用的還是舊規定,不是新的。這個時間差在實務中真的有人踩過坑。

Q2怎麼查某條勞基法目前的最新版本?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上的條文永遠是最新施行中的版本。如果你需要查歷史版本,同一個網站的「法規沿革」功能可以看到每次修正的對照。內行人提示:勞動部的函釋和解釋令也會影響條文的實際適用方式,單看條文不夠,最好同時搜尋該條號的相關函釋。

Q3勞基法第86條是什麼?

勞基法本法及歷次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條款,是這部法律的版本控制中樞,記錄1984年制定以來5次重大修法的精確生效時間軸。

Q4什麼是修法緩衝期?

法律公布後到實際施行之間的調整期間,給企業時間調整制度與成本結構。第86條第二項的「公布後8個月施行」就是典型緩衝期設計。

Q5一例一休的施行日期是什麼時候?

105年12月21日修正的勞基法第37、38條,依第86條第二項自106年1月1日施行。這是台灣勞動制度近年最大變革之一的精確上路日。

Q6公布日跟施行日有什麼不同?

公布日是總統令公布的日期,施行日是法律實際生效開始適用的日期。多數法律兩者相同,但重大修法經常設緩衝期讓兩者分開。

Q7怎麼判斷我的勞資爭議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先確認事件發生的精確日期,比對勞基法第86條的施行日期表,找出該日期對應的條文版本。原則上適用事件發生時的法律。

Q8怎麼查勞基法某條的歷史版本?

前往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輸入勞動基準法(pcode N0030001),使用「法規沿革」功能查詢各次修正的對照表。

Q9修法過渡期發生加班爭議怎麼辦?

依事件發生日期適用對應版本條文。例如107年1月11日到2月28日的加班爭議,仍適用107年修法前的舊規定,不能用新法主張。

Q10怎麼確認某條勞基法現在還適不適用?

查第86條看該條最近一次修法的施行日期,再對照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施行中、未廢止才是現行法。

Q11勞基法第86條 vs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差在哪?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是法規施行日期的一般規定(公布3日後生效),勞基法第86條是特別規定優先適用,明訂個別修法的具體生效日。

Q12公布日施行 vs 公布後8個月施行哪個常見?

「公布日施行」是原則,多數小幅修法用此模式;「公布後N個月施行」是例外,僅用於重大制度變革(如工資債權影響金融授信、一例一休影響全台排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施行依據生效日期重要性
原始施行(73年)第86條第一項公布日勞基法整體上路
89年修正第30條第86條第二項90年1月1日工時雙週84小時上路
104/2/4修正第28條第1項第86條第二項104年10月4日(公布後8個月)工資債權優先受清償(影響銀行授信)
104/6/3修正條文第86條第二項105年1月1日工時雙週84縮為單週40小時
105/12/21修正第37、38條第86條第二項106年1月1日一例一休核心條文上路
105/12/21修正第34條第2項第86條第二項由行政院定(106/3/1)輪班間隔11小時,行政院另定
107/1/10修正條文第86條第三項107年3月1日加班彈性化、特休遞延、輪班間隔修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労働基準法 附則(個別修正法均訂施行期日)
🇰🇷 韓國근로기준법 부칙(개정법률 별도 시행일 규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附则 第107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美國29 U.S.C. § 220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 Effective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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