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得通知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勞動檢查員在對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有權要求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或其他相關人員提供必要文件或作必要的說明。舉例來說,如果勞動檢查員對一家公司進行檢查,可以要求該公司的雇主提供勞動合同、薪資單等文件,或者對公司的勞動安排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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