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勞動契約者,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根據勞動契約法第1條的規定,勞動契約是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這表示勞工與雇主之間有一定的從屬性,包括人格上從屬性、親自履行、經濟上從屬性和組織上從屬性。 參考資料可舉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書的範例,其中論述了勞動契約的內涵以及勞工與雇主的從屬性特徵,以及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能否終止勞動契約之相關情形。
稱勞動契約者,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稱勞動契約者,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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