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勞動契約者,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稱勞動契約者,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勞動契約適用本法。但其他關於勞動之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法定代理人允許未成年人為他人勞動時,其未成年人關於該種勞動契約之成立、變更、消滅及其履行,視為有行為能力。
勞動契約之條件,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定之。但違反法令團體協約或服務規則,於勞方有不利者,其不利之部分無效。
當事人之一方,乘他方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為自己或他人訂立之勞動契約,其報酬過少,與勞動之比例有失平衡,或勞動條件顯與關於該種勞動之地方習慣或從來慣例較為不利者,其契約為無效。
勞動契約以有永續性之勞動關係為目的者,得約定一個月以內為試驗期間,於該期間內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解約。
勞動之給付地,依契約之所定,勞動者無移地勞動之義務。但於一地方同時有數營業所,並於勞動者無特別困難時,雇方得指定或轉移之。
勞動者應依僱方或其代理人之指示,為勞動之給付。但指示有違法、不道德或過於有害健康者,不在此限。
勞動者於其約定之勞動給付外,無給付其他附帶勞動之義務。但有緊急情形或其職業上有特別習慣時,不得拒絕其所能給付之勞動。
勞動者於勞動時間外,無勞動之義務,但法定或團體協約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雇方對勞動者,如無正當理由而解約時,其禁止競爭營業之約定失其效力。
勞動報酬額,得按時或按件計之。
勞動報酬額,以度量衡或其他方法檢驗生產品之質量而定者,雇方應許勞方參加檢驗,或由勞方選出代表一人至三人參加之。
件工勞動者,如勞動之成績減少時,其減少部分不得請求報酬。但其減少係由雇方不指示或指示錯誤者,應給與當地普通工資之報酬。雇方及勞動者均無過失時,應給與當地普通工資半數之報酬。
雇方不得強制勞動者向其指定商店或其他處所購買物品。
勞動報酬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地方有特別習慣外,於工作完畢時為之。
勞動關係已解除者,應於勞動終了日給付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平均每日在一元以內者,不得扣押或為抵銷。
勞動報酬於雇方破產時或其前一年內已屆給付期者,對於雇方財產,有最優先請求清償之權。
勞動契約因左列事由而終了: 一、契約期滿。 二、預告期滿。 三、勞動目的完成。 四、勞動者死亡。 五、當事人之同意。 六、其他依本法之規定者。
定有期間之勞動契約,當事人如於契約期滿後,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而繼續勞動時,視為無定期之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之期間在五年以上者,勞動者得於滿五年後,以三個月之預告期間,隨時聲請解約。
無定期之勞動契約,依地方之習慣,得於季節之一定日解約時,當事人之一方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但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一、雇方因營業失敗而歇業或轉讓時。 二、雇方因虧折而緊縮時。 三、雇方因機器損壞而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勞動者對於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動者如請求給予證明書,雇方或其代理人應即發給。
雇方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時,對於勞動者應給予各該預告期間之報酬,作為解約賠償。
勞動者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致影響生產或工作停頓時,對於雇方有賠償損害之責。
雇方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得處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
勞動契約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法之規定。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附註」:本法尚未命令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