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動者如請求給予證明書,雇方或其代理人應即發給。
根據勞動契約法第38條,勞動者在勞動契約終止時,如果請求給予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應立即發給。這表示即使雇主或其代理人對勞動者的離職有異議,仍應立即發給勞動者所請求的證明書。這條法律保障了勞動者在離職後能夠獲得所需的證明文件,以便他們謀求新的工作機會。 範例:根據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勞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這項判決即符合勞動契約法第38條的規定,要求雇主必須立即發給勞動者所請求的證明書。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動者如請求給予證明書,雇方或其代理人應即發給。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動者如請求給予證明書,雇方或其代理人應即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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