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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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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動者如請求給予證明書,雇方或其代理人應即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契約法第38條,勞動者在勞動契約終止時,如果請求給予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應立即發給。這表示即使雇主或其代理人對勞動者的離職有異議,仍應立即發給勞動者所請求的證明書。這條法律保障了勞動者在離職後能夠獲得所需的證明文件,以便他們謀求新的工作機會。 範例:根據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勞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這項判決即符合勞動契約法第38條的規定,要求雇主必須立即發給勞動者所請求的證明書。

立法沿革 1

(0251211 制定)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動者如請求給予證明書,雇方或其代理人應即發給。

  • 代理人名詞
(0251211 制定)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動者如請求給予證明書,雇方或其代理人應即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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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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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契約法第 38 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動者如請求給予證明書,雇方或其代理人應即發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契約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契約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