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 第 39 條
雇方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時,對於勞動者應給予各該預告期間之報酬,作為解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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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雇主如果未依照契約或法律規定的預告時間解僱雇員,必須支付相應的預告期間工資作為解僱賠償。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員工的勞動契約沒有明確規定解僱的預告期限,而雇主未依法提前通知解僱,則雇主必須支付員工相應的預告期工資作為賠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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