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 第 15 條
雇方對勞動者,如無正當理由而解約時,其禁止競爭營業之約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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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勞動契約法第15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的解雇若沒有正當理由,則禁止競爭營業的約定將失去效力。根據最高法院的94年度台上字第1688號判決意旨,若競業禁止的約定期間、內容合理時,則與憲法工作權之保障並不牴觸。在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約定中,也需要審酌多項因素,例如企業或雇主需要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的利益存在,勞工在原雇主的職務或地位應能獲悉雇主的營業秘密等等。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約定是否有效,需要綜合判斷雇主與受僱人的利益,並審酌約款是否有顯失公平之情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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