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契約法第14條第1項,就勞動關係終止後不得與雇主競爭營業的約定,需符合勞動者因勞動關係得知雇主技術上秘密而對雇主造成損害時的限制。另外,根據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勞上字第39號判決意旨,競業禁止契約應有合理限制,並且需依照社會一般觀念及商業習慣上的合理程度判斷。
勞動契約,得約定勞動者於勞動關係終止後,不得與雇方競爭營業。但以勞動者因勞動關係得知雇方技術上秘密而對於雇方有損害時為限。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對於營業之種類地域及時期,應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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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得約定勞動者於勞動關係終止後,不得與雇方競爭營業。但以勞動者因勞動關係得知雇方技術上秘密而對於雇方有損害時為限。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對於營業之種類地域及時期,應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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