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定期之勞動契約,依地方之習慣,得於季節之一定日解約時,當事人之一方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根據勞動契約法第34條,無定期之勞動契約,依地方之習慣,得於季節之一定日解約時,當事人之一方應於七日前預告之。此條款表示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中,依照當地的習慣,在某個季節性的固定日期解約時,任一方當事人應提前七天預告。舉例來說,如果在某地區,有一個季節性工作在每年的特定日期結束,則依照這個法條,雇主或員工需要在七天前提出解約通知。
無定期之勞動契約,依地方之習慣,得於季節之一定日解約時,當事人之一方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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