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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動報酬如約定以營業盈餘之全部或一部為比例而增減,或以其盈餘為決定報酬額之標準時,其盈餘額應按其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定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2. 依前項所定之勞動報酬,雇方對於勞方有說明其營業盈虧之義務,必要時得由雙方選定公正人檢閱帳簿,或由當事人之一方請求官署檢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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