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 第 21 條
- 1.年節獎金或特別給與,以勞動契約有特別約定或習慣上可視為雙方默認者為限,勞動者有請求權。
- 2.前項年節獎金,於年節之前一日給付之,特別給與,於營業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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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前述的法規,勞動契約法第 21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年節獎金或特別給與,需要有特別的勞動契約約定或是雙方的默認,勞動者才有請求權。這指的是年節獎金或特別給與必須是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或是雙方長期以來已經形成的習慣。 2. 年節獎金應於年節之前一日給付,特別給與則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給付。這表示年節獎金應在年節前一天支付,特別給與則應在營業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支付。 舉例來說,如果公司的年節獎金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為在年節前一天支付,那麼勞動者就有權要求這筆年節獎金。而特別給與則可能是根據雙方長期形成的習慣,例如公司每年在業務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都支付特別給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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