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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件工勞動者,如勞動之成績減少時,其減少部分不得請求報酬。但其減少係由雇方不指示或指示錯誤者,應給與當地普通工資之報酬。雇方及勞動者均無過失時,應給與當地普通工資半數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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