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一方,乘他方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為自己或他人訂立之勞動契約,其報酬過少,與勞動之比例有失平衡,或勞動條件顯與關於該種勞動之地方習慣或從來慣例較為不利者,其契約為無效。
根據勞動契約法第5條的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在訂立勞動契約時,如果報酬過少且與勞動的比例不平衡,或者勞動條件與當地習慣或慣例相比較不利,則該契約將被視為無效。舉例來說,如果雇主強迫員工接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薪酬,或者規定過勞長時但未提供相應的補償,這些情況都可能導致勞動契約無效化。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36號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判決要旨
當事人之一方,乘他方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為自己或他人訂立之勞動契約,其報酬過少,與勞動之比例有失平衡,或勞動條件顯與關於該種勞動之地方習慣或從來慣例較為不利者,其契約為無效。
當事人之一方,乘他方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為自己或他人訂立之勞動契約,其報酬過少,與勞動之比例有失平衡,或勞動條件顯與關於該種勞動之地方習慣或從來慣例較為不利者,其契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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