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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之一方,乘他方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為自己或他人訂立之勞動契約,其報酬過少,與勞動之比例有失平衡,或勞動條件顯與關於該種勞動之地方習慣或從來慣例較為不利者,其契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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