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之條件,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定之。但違反法令團體協約或服務規則,於勞方有不利者,其不利之部分無效。
勞動契約法第4條規定了勞動契約的條件必須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定之。但違反法令、團體協約或服務規則,於勞方有不利者,其不利之部分無效。根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判決,當事人間訂有勞動契約,其中規定勞方應負擔違反勞動契約之條件而來的損失,並非屬於違反法令、團體協約或服務規則的情形,因此不適用勞動契約法第4條的規定。
勞動契約之條件,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定之。但違反法令團體協約或服務規則,於勞方有不利者,其不利之部分無效。
勞動契約之條件,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定之。但違反法令團體協約或服務規則,於勞方有不利者,其不利之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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