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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無定期勞動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得依左列之規定,聲明解約: 一、以日定報酬者,於其一日前預告之。 二、以星期定報酬者,於其星期末之三日前預告之。 三、以月定報酬者,於其月末之七日前預告之。 四、以季定報酬者,於其期間末之半個月前預告之。 五、以年定報酬者,於其期間末之一個月前預告之。
  2. 前項預告期間,契約定有較長之期間者,從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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