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勞動者有發明時,其發明權屬於勞動者。 前項發明,因經營上之共同經驗而獲得者,其發明權屬於雇方。但其發明如有重大之經濟價值時,勞動者得請求相當報酬。 勞動者受雇方之委託或以雇方之費用而發明者,其發明權屬於雙方共有。
勞動者有發明時,其發明權屬於勞動者。 前項發明,因經營上之共同經驗而獲得者,其發明權屬於雇方。但其發明如有重大之經濟價值時,勞動者得請求相當報酬。 勞動者受雇方之委託或以雇方之費用而發明者,其發明權屬於雙方共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