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勞動者有發明時,其發明權屬於勞動者。
- 前項發明,因經營上之共同經驗而獲得者,其發明權屬於僱方。但其發明如有重大之經濟價值時,勞動者得請求相當報酬。
- 勞動者受僱方之委託或以僱方之費用而發明者,其發明權屬於雙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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