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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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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動者有發明時,其發明權屬於勞動者。
  2. 2.前項發明,因經營上之共同經驗而獲得者,其發明權屬於僱方。但其發明如有重大之經濟價值時,勞動者得請求相當報酬
  3. 3.勞動者受僱方之委託或以僱方之費用而發明者,其發明權屬於雙方共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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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251211 制定)

勞動者有發明時,其發明權屬於勞動者。   前項發明,因經營上之共同經驗而獲得者,其發明權屬於雇方。但其發明如有重大之經濟價值時,勞動者得請求相當報酬。   勞動者受雇方之委託或以雇方之費用而發明者,其發明權屬於雙方共有。

  • 報酬名詞
(0251211 制定)

勞動者有發明時,其發明權屬於勞動者。   前項發明,因經營上之共同經驗而獲得者,其發明權屬於雇方。但其發明如有重大之經濟價值時,勞動者得請求相當報酬。   勞動者受雇方之委託或以雇方之費用而發明者,其發明權屬於雙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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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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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契約法第 7 條規定:「勞動者有發明時,其發明權屬於勞動者。前項發明,因經營上之共同經驗而獲得者,其發明權屬於僱方。但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契約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契約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