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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2 條(申訴制度之建立)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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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規定雇主「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員工申訴,是授權而非強制,公司未設一般申訴制度並不違法。

Q · 公司沒有員工申訴制度,這樣合法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雇主「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受僱者申訴——「得」是「可以」不是「必須」,所以公司沒有一般申訴制度並不違法。但這只限於一般申訴;若涉及性騷擾,第32條之1起就改用「應」,雇主有強制建立申訴管道與處理程序的義務。員工沒有內部管道時,仍可依第34條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或循司法途徑救濟。

白話解讀

這條條文只有一句話:「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看起來像是廢話,其實藏著一個讓人震驚的事實:台灣大多數企業其實沒有法律上「必須」設立申訴制度的義務。重點在那個「得」字,不是「應」。意思是「可以建立」,不是「必須建立」。你入職的公司如果沒有正式的申訴管道,你拿這條去質問 HR,得到的答案會是「沒錯,法律沒規定我們要有」。但這條不是沒有意義:第一,它授權雇主建立制度,免得公司擔心「自己搞申訴會不會有法律風險」。第二,它和 2023 年大修後的第 32 條之 1 到 32 條之 3 形成鮮明對照:一般申訴是「得」(任意建立),但「性騷擾申訴」是「應」(必須建立且有明確程序)。第三,對員工來說,認清這條的真正意涵可以幫助你在求職時就判斷一家公司的文化:有沒有申訴制度、制度內容長什麼樣,反映了管理層對「處理員工衝突」的態度。沒有制度的公司不一定違法,但可能代表老闆習慣用「自己決定」處理爭議,這種文化下的員工很難有申訴的空間。

法律定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為授權性(任意性)規範,授權雇主得自行建立內部申訴制度,以協調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其關鍵在於使用「得」而非「應」,將一般申訴制度的建立交由企業自主,與同法性騷擾申訴的強制規定(第32條之1至32條之3)形成立法上的鬆緊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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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沒有申訴制度我就告贏嗎?

告不贏。本條用「得」而非「應」,沒有一般申訴制度不構成雇主違法,也無法單獨以此請求賠償。要告的是實質歧視、性騷擾或不當處分等違法行為(第7至11條、第13條之2等)。起訴時可在事實陳述提及公司未建任何申訴機制,這不是主要勝訴依據,但會影響法官對雇主整體態度與精神慰撫金額度的評價。

Q2公司申訴制度由被投訴的主管自己處理,這合法嗎?

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但實務上這種制度會被認定形同虛設。員工可跳過內部直接向勞工局申訴或提民事訴訟,法院與主管機關不會因你沒走內部流程就駁回。內行人提示:書面申訴時特別註明「原管道由被申訴人管轄、存在利益衝突」,能讓主管機關理解你為何繞過內部。

Q3一般申訴和性騷擾申訴差在哪?

一般申訴第32條用「得」,由雇主自主決定是否建立;性騷擾申訴從第32條之1起用「應」,是強制建立且有明確程序與時限。立法者用同一部法律的鬆緊差異,標示哪些議題嚴重到不能交給企業自治。內行人提示:判斷該走哪條救濟前,先確認爭議是否涉及性騷擾,路線完全不同。

Q4公司沒有申訴制度合法嗎?

合法。本條用「得」字,一般申訴制度由雇主自主決定,未設立不違法;只有性騷擾申訴才是強制。

Q5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是什麼?

授權雇主得自行建立內部申訴制度協調處理員工申訴的規範,關鍵在「得」非「應」。

Q6什麼叫「得」建立申訴制度?

「得」是立法授權主體自主決定是否為某行為,相對於「應」的強制義務,代表可建可不建。

Q7員工申訴管道有哪些?

內部為公司自設申訴制度(若有);外部為依第34條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1955 專線、或民事訴訟。

Q8公司不處理我的申訴怎麼辦?

直接外部化:依第34條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或提民事訴訟,不以用盡內部管道為前提。

Q9怎麼向勞工局申訴?

備妥書面與證據 → 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 → 必要時撥 1955 諮詢。

Q10申訴要準備什麼證據?

email、對話紀錄、會議紀錄、人證物證;全程書面化是關鍵。

Q11面試怎麼判斷公司申訴制度好不好?

問「有哪些管道、誰受理、平均處理時程」,答不上來或含糊即治理不成熟訊號。

Q12一般申訴 vs 性騷擾申訴差在哪?

32條一般申訴用「得」(任意);32條之1起性騷擾申訴用「應」(強制、有程序時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男女雇用機会均等法 第15条(苦情の自主的解決)
🇰🇷 韓國남녀고용평등과 일·가정 양립 지원에 관한 법률 제25조(분쟁의 자율적 해결)
🇩🇪 德國AGG § 13(Beschwerderecht)
🇺🇸 美國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1964(雇主內部申訴機制;Faragher-Ellerth affirmative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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