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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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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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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
差別待遇
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
非
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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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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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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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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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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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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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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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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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釋明-微弱心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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