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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10

  1. 1.申訴或審議案件之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申請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
  2. 2.申訴或審議之提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程式不符規定且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期未補正。 二、申請審議逾法定期間。 三、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撤回。 四、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五、對已撤回之同一申訴或審議案件重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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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申訴或審議案件之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申請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