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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訴或審議案件之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申請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
  2. 申訴或審議之提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程式不符規定且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期未補正。 二、申請審議逾法定期間。 三、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撤回。 四、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五、對已撤回之同一申訴或審議案件重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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