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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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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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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申訴
或審議案件之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主管機關
應通知申訴人、申請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
申訴或審議之提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程式不符規定且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
逾
期未補正。 二、申請審議逾
法定期間
。 三、未依
第六條第三項
規定撤回。 四、
行政處分
已不存在。 五、對已撤回之同一申訴或審議案件重行提起。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程序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議程序 §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審議決定 §1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1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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