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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後,得於審定作成前,撤回審議申請。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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