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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應將審議申請書之影本或副本送原行政處分機關,該機關應於文到二十日內答辯,並將關文件移送中央主管機關。
  2.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三個月內為審議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三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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