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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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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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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性別平等工作會應將審議申請書之影本或副本送原
行政處分
機關,該機關應於文到二十日內答辯,並將關
係
文件移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三個月內為審議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
期間
不得
逾
三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程序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議程序 §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審議決定 §1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1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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