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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之申請,以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2. 申請人誤向中央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申請審議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申請審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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