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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工作會依本辦法審議。
  2. 前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章,並應檢附原行政處分有關文件: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居所、聯絡電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請求事項、事實內容及理由。 四、原行政處分機關。 五、申請之年、月、日。 六、就原行政處分有無提起訴訴願;其有提起者,應載明向何機關及提起之年、月、日。
  3. 申請人就同一案件同時提起訴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以書面撤回審議或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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