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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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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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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受僱者或求職者(以下簡稱
申訴
人)發現雇主違反本法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
規定時,得依本辦法向地方
主管機關
提起申訴。
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對於地方主管機關經審議後所為之處分有
異議
時,得於十日內依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
起訴
訴願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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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程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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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議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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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審議決定 §1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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