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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機關(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機構依前條規定所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懲戒規範,應明定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時,其申訴及處理程序,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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