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不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亦同。 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