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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5

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不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亦同。 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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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5 條規定:「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不適當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