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 條鎖死雇主每月 6% 強制提撥義務,公司自訂方案不能取代法定勞退。
Q · 老闆說公司有更好的退休制度可以取代 6% 勞退提撥,這樣可以嗎?
不可以。本條第二項鎖死,6% 是強制義務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 條第二項,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雇主每月 6% 提撥是法定強制義務,任何「公司自訂退休方案」「績效退休儲金」都不能取代,最多只能作為「額外加碼」疊加。違反者依本條例第 45 條,處應提撥金額 2 至 5 倍罰鍰。
你每個月薪資單上那個「勞退提撥」欄位的 6%,是整個勞工退休金制度的核心。為什麼雇主不能用「我公司有自己的退休辦法」把這 6% 省掉?答案藏在這條第二項: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意思是當勞基法舊制的退休規定和這條例的新制規定打架時,新制贏。2005 年這部法律誕生,就是為了取代勞基法舊制那種「做滿 25 年才能領」的制度,改成雇主每月提撥 6% 到你個人專戶。你換工作、跳槽、失業,這筆錢都跟著你走。這條看似空話,實際上是整部勞退新制的定錨石:所有雇主想用其他辦法替代這 6% 的企圖,都在這條前面碰壁。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 條為整部勞退新制的立法宗旨與效力位階宣告條文。第一項揭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三大立法目的;第二項確立勞退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的特別法地位,並透過「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保留與勞動基準法、民法的連動空間。
差在錢的去處和可攜性。舊制是雇主在公司帳上記一筆「退休準備金」,你要做滿同一家公司 25 年才領得到;新制是雇主每月把 6% 提進你個人專戶(由勞保局管理),換工作也跟著你走。2005 年 7 月 1 日之後到職的勞工強制適用新制。內行人提示:舊制資歷不會消失,如果你是 2005 年前到職、當時選了繼續舊制,那段年資若你做滿會按舊制給,之後的年資走新制。兩段年資並存是常態。
不可以。本條第二項明定勞退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6% 提撥是雇主的強制義務,不能用任何「替代方案」規避。公司的方案最多只能是「加碼」(例如再額外提 3%)而不是「取代」。內行人提示:遇到雇主這樣講,直接打勞保局客服或上勞保局網站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查詢個人專戶,如果真的沒提撥,本條例第 45 條規定處應提撥金額 2 倍至 5 倍罰鍰。
2005 年 7 月 1 日上路的雇主強制提撥制度,每月以工資 6% 為下限存進你個人專戶(勞保局管理),換工作累加不歸零。
特別法優先原則的具體宣告,當勞退事項在不同法律間有衝突規定時,依本條例規定。例如勞退條例的請領要件優先於勞基法舊制規定。
以勞工月薪對照勞退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該級距薪資 × 6% 計算,雇主全額負擔。月薪 5 萬約提 3000 元。
勞退是雇主提撥到你的個人專戶(DC 制),勞保老年給付是社會保險(DB 制由勞保基金支付)。兩個都可以領,是雙層保障不是二擇一。
三種方法:(1)自然人憑證登入勞保局網站個人專戶查詢;(2)勞動保障卡到合作銀行 ATM 查;(3)勞保局臨櫃或寄送對帳單。
蒐證(薪資單+專戶查詢結果)→ 撥 1955 或當地勞工局申訴 → 主管機關裁罰並追補。第 45 條罰應提撥金額 2-5 倍。
原則上滿 60 歲可請領。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可選月退或一次退,未滿 15 年只能一次退。
不用。個人專戶終身只有一個,跟著你走。前後雇主提撥都累加到同一專戶,連投保年資也累計。
新制錢進個人專戶跟著人走 / 舊制錢留公司帳上要做滿同一家 25 年。新制公司倒不影響你,舊制公司沒準備金你就拿不到。
雇主 6% 是法定下限不能少;勞工自願是額外加碼上限 6%,可享所得稅扣除。一個是雇主義務,一個是勞工選擇權。
| 比較項目 | 勞退新制 | 勞退舊制 |
|---|---|---|
| 退休金存放位置 | 勞保局個人專戶 | 公司帳上退休準備金 |
| 可攜性 | 跟著勞工走,換工作累加 | 綁同一家公司,換工作歸零 |
| 請領要件 | 滿 60 歲(年資滿 15 年可選月退) | 同一家服務滿 25 年或 55 歲滿 15 年 |
| 雇主負擔 | 每月工資 6% 強制提撥 | 每月薪資總額 2-15% 提撥準備金 |
| 公司倒閉風險 | 錢已進個人專戶,不受影響 | 若準備金不足,勞工拿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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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制定之宗旨。 二、第二項明定勞工退休金事項應優先適用本條例之特別法。
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制定之宗旨。 二、第二項明定勞工退休金事項應優先適用本條例之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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