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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向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並按月扣、收繳提繳數額。
  2. 前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申報停止提繳之當日止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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