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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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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6 條規定提繳期間自勞工到職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選擇適用新制者自選擇日起算。

Q · 月底離職那一天的勞退金,雇主到底還要不要繳?

要。本條規定提繳到「離職當日止」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6 條,提繳期間為「到職之日起、離職當日止」。離職那一天仍在提繳範圍,雇主應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比例計算當月應提繳金額。例外是 94 年 7 月 1 日新制上路前已在職、後來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提繳從「選擇日」起算,不溯及到原本到職日。

白話解讀

離職當天是週五,你中午交接完就走了。雇主還要為你提繳那天的退休金嗎?答案是要。本條用一句話鎖死提繳的起訖:到職之日起、離職當日止。「當日」這兩個字在法律上有重量,它意味著你入職的第一天、離職的最後一天,都算在雇主必須提繳的範圍內。30 年職涯裡換 6 次工作,就是 12 個「額外的一天」被計入。看起來不多,但在勞退制度裡每一天都是以月提繳工資做比例換算,累積下來不容小覷。另外這條留了一個例外:94 年 7 月 1 日勞退新制上路時已在職的勞工,如果選擇適用新制,提繳是從你簽下選擇書那天起算,不是回溯到你原本的到職日。

法律定性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6 條為勞退新制提繳期間的母法規範,明定提繳起迄為「到職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94 年 7 月 1 日新制施行時已在職並選擇適用新制者,則自選擇日起算,建立提繳期間的精確時間軸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月底離職,雇主說那個月的退休金不用繳,對嗎?

不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6 條規定提繳到「離職當日止」,所以離職月仍要按實際在職日數比例提繳。5 月 30 日離職就要按 30/31 的比例提繳當月金額。實務上雇主常用「離職當月不繳」省事,但這違反本條,向勞保局申訴後通常一週內會收到雇主補繳通知。

Q2民國 94 年前我在同一家公司做了 15 年,選擇適用新制之後以前的年資怎麼算?

以前 15 年是舊制年資(勞基法第 55、56 條),不會消失。選擇新制後只是從選擇日開始走新制個人帳戶,以前的舊制年資可以選擇由雇主保留到退休時依舊制一次給付,或與雇主協商結清。保留舊制對長年資勞工通常較有利,但要賭公司不倒、不被資遣;結清能立刻拿到現金但金額通常打折。

Q3勞退金提繳期間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到職之日起算,包含到職當天。例外是 94 年 7 月 1 日新制施行前已在職、後來選擇適用新制者,從簽選擇書當天起算。

Q4怎麼查我的勞退金提繳紀錄?

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 (edesk.bli.gov.tw) 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提繳明細,可看每月雇主提繳金額與累積本金及收益。也可至超商 KIOSK 機台查詢。

Q5雇主短繳勞退金會被罰嗎?

會。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雇主未依規定提繳或短繳,處應提繳金額 2 至 5 倍罰鍰,並可按月連續處罰。勞工亦得依第 31 條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Q6勞退金第 16 條規定什麼?

規定勞退新制提繳期間:到職之日起、離職當日止;選擇適用新制者自選擇日起算。

Q7勞退金提繳期間從哪一天開始?

從到職之日起算,包含到職當天,不是隔月或下個薪資期間。

Q8什麼叫「選擇適用本條例」?

94 年 7 月 1 日新制施行前已在職勞工,依第 8 條程序簽選擇書,從舊制轉換為新制提繳。

Q9月提繳工資是怎麼定的?

依勞動部公告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依勞工實際工資對應到最近的分級級距。

Q10月中離職那個月怎麼算提繳?

月提繳工資 × 提繳率 × (當月實際在職日數 ÷ 當月總日數),例 4 萬月薪 × 6% × 15/31 = 1,161 元。

Q11雇主沒幫我提繳離職當月怎麼辦?

離職後一個月查勞保局 e 化系統,發現短繳寄存證信函通知雇主,不補繳就向勞保局書面申訴。

Q12怎麼查我的勞退金提繳明細?

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 (edesk.bli.gov.tw) 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也可超商 KIOSK 機台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categorytriggerstart_dateend_datenote
到職日起算(一般情形)94/7/1 後到職、或 94/7/1 前到職但選擇繼續適用舊制者到職之日離職當日全部新制年資累積於個人專戶
選擇日起算(新舊制過渡)94/7/1 前已在職、後簽署選擇書適用新制簽選擇書當日離職當日選擇日前的舊制年資依勞基法第 55、56 條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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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日起算(一般情形)
94/7/1 後到職、或 94/7/1 前到職但選擇繼續適用舊制者
選擇日起算(新舊制過渡)
94/7/1 前已在職、後簽署選擇書適用新制

start_date

到職日起算(一般情形)
到職之日
選擇日起算(新舊制過渡)
簽選擇書當日

end_date

到職日起算(一般情形)
離職當日
選擇日起算(新舊制過渡)
離職當日

note

到職日起算(一般情形)
全部新制年資累積於個人專戶
選擇日起算(新舊制過渡)
選擇日前的舊制年資依勞基法第 55、56 條另行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TW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6 條(提繳期間:到職至離職)
美國ERISA § 204(vesting and accrual of accrued benefits,1974)— 概念相關但制度設計不同(提繳 vs 賦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立法理由明定雇主應提繳勞工個人退休金之起迄時間。

  • 退休金名詞
(0930611 制定)

明定雇主應提繳勞工個人退休金之起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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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6 條規定:「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