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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工退休金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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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 2.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經營及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該基金之經營及運用,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3 條明定勞退基金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基金運用局負責操盤、勞保局負責給付,分工互制。

Q · 欠錢被強制執行,勞退專戶會被扣押嗎?

不會。本條第一項明定基金不得扣押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3 條第一項,勞工退休基金「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這是絕對性條款。即使被法院判決確定欠款、被強制執行、宣告破產,債權人也無法對勞退個人專戶採取執行行為。此保護自雇主提繳入帳即生效,持續至 60 歲請領為止。重點:保護範圍是「專戶內的錢」,一旦請領匯入一般銀行帳戶就不再受本條保護。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把你的退休金鎖進了一個保險箱:第一項明定勞工退休基金「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這一句話的分量很重:就算你被法院判決欠錢、被強制執行、宣告破產,債權人也不能碰你勞退帳戶裡的錢。這是台灣少數幾個「絕對不被執行」的財產,跟勞保老年給付、身心障礙者補助並列。第二項則確立了一個精密的監管架構:管錢的是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專業操盤),給付的是勞保局(行政作業)。兩個機關分開的用意是內控:操盤的人不管錢袋,管錢袋的人不操盤,減少舞弊空間。理解這條條文,你會知道為什麼財經新聞常報「勞退基金投資海外某公司」卻跟你的個人帳戶沒直接關係:因為整個基金是集體運用、個別記帳。

法律定性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3 條建立勞退基金的雙重制度保障:第一項規定基金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為勞工個人專戶提供絕對性財產保護;第二項將管理運用業務交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操盤),給付業務則由勞保局(帳務)辦理,實現「操盤與帳務分立」的監管架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銀行追債,勞退帳戶真的一毛都不會被扣嗎?

是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3 條第一項明定「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法院和執行處都不能對勞退個人專戶採取強制執行。這是絕對性條款,不需要主動主張豁免。重點在「專戶內的錢」受保護。如果已請領退休金並匯入一般銀行帳戶,這筆錢進入一般帳戶後就不再受本條保護,可能被扣押。這也是為什麼很多財務顧問會建議盡量延後請領,專戶裡的錢永遠比帳戶裡的安全。

Q2勞動基金運用局和勞保局到底差在哪?

分工完全不同。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操盤,把 700 多萬勞工的勞退基金拿去投資股票、債券、海外資產等,目標是創造收益。勞保局負責行政:收集雇主每月的提繳金、記帳到每個人的專戶、受理請領申請、發放退休金。兩者分開是內控設計,避免同一個機關球員兼裁判。如果你遇到關於提繳金額或請領申請的問題,找勞保局;如果你想了解基金操盤績效或投資標的,看勞動部基金運用局的月報。兩者網站分開,不要跑錯。

Q3勞退基金真的不會被法院扣押嗎?

是的,本條第一項是絕對性禁止扣押條款,連法院確定判決的債權人都不能動。重點在「專戶內」才受保護,請領匯入一般帳戶後就失去保護。

Q4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3 條規範什麼?

規範勞退基金的兩件事:一是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二是建立基金運用局操盤、勞保局發放的雙機關監管架構。

Q5什麼叫不得扣押?

債權人不能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對該財產進行查封、拍賣、提取等處分行為,是絕對性的執行豁免,不需要主動聲請豁免。

Q6勞動基金運用局是什麼?

勞動部下設專責機關,負責勞退、勞保、就保等基金的投資運用,2014 年由原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改制設立,2019 年完成組織法定位。

Q7怎麼主張勞退專戶不能被執行?

向執行處書面陳報「勞退專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3 條第一項不得執行」,附勞保局核發專戶證明文件,必要時引用法務部函釋。

Q8怎麼查我的勞退個人專戶餘額?

三個管道:勞保局網站線上查詢(需自然人憑證)、勞保局臨櫃查詢、勞保局 App。每月雇主提繳後 25 日入帳,可查到當期累積金額。

Q9請領後的勞退金被扣押怎麼辦?

一旦請領並匯入一般銀行帳戶就不再受本條保護,但可主張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維生所必需,請求保留部分金額。

Q10面臨債務危機怎麼利用勞退保護?

啟動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自願提繳,新提繳金額一進入專戶即受本條保護,同時可全額抵稅,是財務重整的合法避風港。

Q11勞退基金 vs 勞保基金保護差在哪?

勞退基金保護依勞退條例第 33 條,是個人專戶累積制;勞保老年給付保護依勞保條例第 29 條,是社會保險年金制,兩者保護強度都是絕對禁止扣押。

Q12勞退專戶 vs 銀行存款被執行差在哪?

勞退專戶絕對不得扣押(本條第一項),銀行存款依強制執行法可全額扣押,差異是「執行豁免層級」的根本差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勞退專戶一般銀行存款勞保老年給付
保護範圍絕對不得扣押(本條第一項)得依強制執行法扣押依勞保條例第 29 條不得讓與扣押
保護觸發時點提繳入帳即生效無此保護權利發生即受保護
請領後狀態匯入一般帳戶後保護消失進入帳戶後保護同樣消失

勞退專戶

保護範圍
絕對不得扣押(本條第一項)
保護觸發時點
提繳入帳即生效
請領後狀態
匯入一般帳戶後保護消失

一般銀行存款

保護範圍
得依強制執行法扣押
保護觸發時點
無此保護
請領後狀態

勞保老年給付

保護範圍
依勞保條例第 29 條不得讓與扣押
保護觸發時點
權利發生即受保護
請領後狀態
進入帳戶後保護同樣消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TW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33 條
日本確定拠出年金法 第32条(譲渡等の禁止)+ 確定給付企業年金法 第34条
韓國근로자퇴직급여 보장법 제7조(퇴직급여 양도금지)
中國企业年金办法 第28条(个人账户资产权益归属)+ 社会保险法 第64条(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德國Betriebsrentengesetz (BetrAVG) § 7(Insolvenzsicherung)+ ZPO § 851c(Pfändungsschutz für Altersvorsorge)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L224-23(PER insaisissabilité)+ 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114-12
美國ERISA § 206(d) anti-alienation provision(29 USC § 1056)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930611 制定)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金之經營及運用,監理會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監理會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鑑於勞保局已承辦勞工保險及失業保險業務,復加以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亦由其辦理,業務極為繁重,又為增加收益,爰規定勞工退休金之運用業務,得另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制定本條明定勞工退休基金之用途及委託經營事宜。

(1021231 修正)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基金之經營及運用,監理會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監理會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與第四十五條規定文字相符,爰酌修原條文第二項文字。

(1080426 修正)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經營及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該基金之經營及運用,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工退休基金採監管分離,監理提升至勞動部,原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繼續辦理勞工退休基金管理、經營及運用,爰於第二項定明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經營及運用業務,由該局辦理。

  • 退休金名詞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930611 制定)

鑑於勞保局已承辦勞工保險及失業保險業務,復加以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亦由其辦理,業務極為繁重,又為增加收益,爰規定勞工退休金之運用業務,得另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制定本條明定勞工退休基金之用途及委託經營事宜。

(1021231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與第四十五條規定文字相符,爰酌修原條文第二項文字。

(1080426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工退休基金採監管分離,監理提升至勞動部,原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繼續辦理勞工退休基金管理、經營及運用,爰於第二項定明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經營及運用業務,由該局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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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3 條規定:「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