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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與銜接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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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
勞動基準法
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
勞動基準法
之
退休金
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選擇適用
勞動基準法
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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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與銜接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1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年金保險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監督及經費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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