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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2. 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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